添加日期:2019年5月5日 阅读:3167
近日,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发布《关于我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药品公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公示了一批过一致性评价等药品挂网采购的价格,山东此前规定,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城市的试点药品中选价格不列入价格参照范围。
据《通知》,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新批准上市等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20号)、《关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药品挂网采购的通知》要求,现对部分产品进行公布。
这些药品均在采购范围
《关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药品挂网采购的通知》规定了挂网采购的药品范围:
1、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1、2类新药和3、4类仿制药;
2、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进口原研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国家药监部门确定的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3、新生物制品和生物类似药(按国家药监局规定解释和执行);
4、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
不参考4+7中选价格
至于挂网药品的价格,通知规定:有京津冀鲁辽五省现行省级挂网价格的,只须提供其五省现行省级挂网*低价,京津冀鲁辽无参照价格的,只须提供其它省中现行省级挂网*低价。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城市的试点药品中选价格不列入价格参照范围。
上面的表述,有一句话值得关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城市的试点药品中选价格不列入价格参照范围。
从这句话可以看到,山东省并没有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至少在4+7中选药品的范围内,山东没有强行参考中选药品价格。
此前,有消息表示,安徽、山东、四川、福建等地区或跟进4+7,从山东省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通知来看,至少在山东一地,跟进4+7的意图还没有表露出来。
不过,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一样,山东省也要求挂网企业必须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按照与医疗机构签订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等保证供货。
通知明确,如挂网药品到货率低,不能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将取消企业挂网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挂网。
除试点城市外,其余地区是否跟进4+7中选药品的价格,或许是判定其跟进4+7与否的重要依据。
由于相关部门要求非试点地区跟进4+7,要量和价一起联动,对于非4+7试点地区来说,是否要跟进以及怎样跟进4+7,或许仍然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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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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